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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三十八期)

 2019/11/16/ 18:17 来源: 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3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振海与徐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相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都振海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相杰,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029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相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相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相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55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3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亚洲、杨亨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亚洲、杨亨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亚洲,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丰仪乡旧闫村3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0421197411083410。

  被执行人杨亨社,男,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丰仪乡旧闫村3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04211958061834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亚洲、杨亨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亚洲、杨亨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亚洲、杨亨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38362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寇寿国与徐长荣、胡晶元、庆阳市博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长荣、胡晶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寇寿国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长荣,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韦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8706180816。

  被执行人胡晶元,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新集乡岳庄村岳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7196612263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长荣、胡晶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长荣、胡晶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长荣、胡晶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徐长荣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3286.50元。

  胡晶元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296.5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克兵与庞培荣、武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培荣、武梅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克兵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庞培荣,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元峁村王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11194531。

  被执行人武梅霞,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元峁村王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10084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庞培荣、武梅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庞培荣、武梅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庞培荣、武梅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3537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母义强与马瑞、刘登学、张正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瑞、刘登学、张正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母义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瑞,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小堡条村贺山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4184911。

  被执行人刘登学,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宋掌村元城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2044919。

  被执行人张正军,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杨兴庄村范小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11449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瑞、刘登学、张正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瑞、刘登学、张正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瑞、刘登学、张正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185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浩洋与董志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志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浩洋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志武,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南河西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03231984052822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志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志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志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25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凯丰与唐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学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凯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学智,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小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04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唐学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唐学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唐学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11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晓义与马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耀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晓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耀宗,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焦村乡长马村六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61967021802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耀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耀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耀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4484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吉银与蔡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吉银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少华,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第六作业区三十四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4600261958040842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少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7348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继峰与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继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明月,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杏树沟村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10142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明月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明月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明月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37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成彦与龙碧胜租赁承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碧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贾成彦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龙碧胜,男,汉族,1951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渠县大义乡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5130301951110536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龙碧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龙碧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龙碧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996.15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义廷与李喜虎、都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瑞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贾义廷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都瑞龙,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十五里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060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都瑞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都瑞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都瑞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沈建芳与念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文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沈建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文章,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木钵镇变电所职工,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7704120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文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文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文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7303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海民与刘文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海民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文松,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城镇居民,住本地。身份证号:62010219760226435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982.65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银春与刘登峰、任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峰、任得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银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峰,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村郝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9063312。

  被执行人任得鹏,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彭原村四岭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85012008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任得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登峰、任得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任得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5196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达丰与田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德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达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德成,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黄崾岘村董旗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900627049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德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德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德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980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022执悬4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与宁夏天弘益华砼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天弘益华砼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志华,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盈德村人,宁夏天弘益华砼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住宁夏盐池县。身份证号:6403231985121506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志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志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志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3345元。

  举报电话:18193452255 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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