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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出台《意见》保障刑事办案中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2020/03/11/ 23:19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政治部宣教处

  3月6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某煤业公司两名管理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该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利复工复产、平稳运行。 

  据了解,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某煤业公司业务员邢某乙以运输公司车辆紧张为由,向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甲及经理华某某汇报短途运输业务需由本公司自行承担,邢某甲及华某某同意并让邢某乙全权负责该业务。随后邢某乙与物流公司负责人张某商议,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运输费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6张,票面金额合计6134089.08元,张某与邢某乙通过这一方式分别非法获利18万元、12万元。案发后,煤业公司全额补交了税款。靖远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邢某乙和张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但没有证据证实邢某甲和华某某安排、指使邢某乙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抵扣业务,该二人对公司运营疏于管理、对资金往来审核不严属于管理失误,遂依法对该二人决定不起诉。

  这是靖远县检察院依据《白银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保障非公经济权益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理的首起涉非公企业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全面考量案件发生的各种因素,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对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防疫期间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尽可能减小涉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白银市检察院把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于2月14日制定出台该《意见》,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听取辩护人意见、审判活动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该市检察机关办理涉非公经济刑事案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为助力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顺利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强调,对涉非公经济刑事案件,该市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建议侦查机关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针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经营者或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对已经在押的涉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起诉时应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确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监督纠正不当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久侦不结、久审不判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要求,对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涉非公经济刑事案件进行台账式管理,实行一案一册,确保办案流程清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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