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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图)

 2020/04/27/ 15:55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4月27日讯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案件。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部分领导、知识产权港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甘肃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庭审。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经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音像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上述权利完全由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行使,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城关区某餐吧、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音像作品,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涉案若干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上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判决城关区某餐吧、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二审庭审过程中,经过合议庭的耐心释法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上诉人城关区某餐吧与被上诉人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城关区某餐吧当庭支付了赔偿款,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遂向法庭提出了撤回起诉的请求。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其撤回起诉请求。

  审理结果

  上诉人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主张其本人于2019年接手该公司的经营,公司实际经营者及股东已发生了变更,因此其对接手经营管理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该餐饮娱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及其股东虽进行了变更,但其对外承载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不影响法人行为的延续性,故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为被告主张相关权利,主体适格。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无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经营使用行为已征得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同意或授权。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并判令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无不当,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以及兰州市某餐饮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性质、后果酌定赔偿数额2万元适当。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始终注重司法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更直观的方式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过程,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这对于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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