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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城区法院:强制变卖股票“黑财”变现44.3万元

 2020/07/14/ 15:41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7月14日讯 今年6月29日,兰州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按照法院要求,将被执行人周某所持股票变卖后,将所得款项443720.66元打入法院执行专户。该股票的成功变卖,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嘉峪关市第一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进行强制变卖的成功案例。

  2019年1月26日,嘉峪关市首例恶势力集团案高某锋等10名被告人一审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首要分子高某锋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锋等人恶势力集团案宣判  

  后在涉黑恶线索摸排中发现,周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高某锋等人恶势力集团非法放贷提供资金支持,严重扰乱了嘉峪关市的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并在高某锋等人暴力讨债过程中共同预谋、共同商定,指使他人实施强行搬运被害人蔺某的财物,系以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因被害人报警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高某锋又隐瞒还款事实,虚增债务后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高某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财断血”力度,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在“黑财清底”上狠下功夫,在工作中细化完善黑财的认定、查处、证据标准,建立健全黑财查控机制,实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将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被告人及相关案件及时移交执行,确保应执尽执,让“黑财清底”。

  法院判决没收周某、孙某、高某锋3人非法放贷所得及孳息案涉及金额250余万元。在案件移送执行后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所持股票,院领导立即指派2名办案人员赶赴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兰州,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以证券变卖当天价值为基准,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予以变卖。同时要求先行作限制交易特殊处理,以防止股票在变卖过程中被转移。证券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变卖,并将所得款项443720.66元打入法院执行专户。法院还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7705.2元,此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51.1余万元。对于不足部分,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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