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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2021/01/20/ 14:41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评选活动。评选出赖伟东等21名被告人电信诈骗案,王某某醉酒驾驶案,王生银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孟某某诉凉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甘肃荣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宋泽学诉武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周登光诉周登喜合伙协议纠纷案,武威市金业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执转破”执行案,谢辉与民勤县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杨世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赵某某、陆某诉何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等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等特点,展示了全市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诸多领域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全市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十大案例之一

  赖伟东等电信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赖伟东、邱荣富受他人指使,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租赁房屋,并购置大量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组建江西省赣州市盛集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赖伟东为公司主管,邱荣富为公司副主管,招聘熊英、杨正根等其他同案被告人为业务员,利用“易发彩票”的网站和彩神争霸手机APP为平台,分五组通过不同QQ号冒充专家、老师向被害人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注册该网站下载APP并充值购买彩票,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蔡某某、曾某等60人财产401万余元。

  【裁判结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赖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以诈骗罪对其他20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刑。一审宣判后,赖伟东等1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近年来,随着通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易发多发态势。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精心构筑公司化、职业化组织体系,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借助金融结算方式多样化、快捷化便利,采取“远程、非接触式”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对象日趋精准,上当受骗者人数众多,犯罪金额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办理过程中,市、区两级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法定标准不降低,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严惩涉案犯罪分子,加大财产刑适用和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彰显了武威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定决心。

  真诚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切忌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等心理,不轻信网上免费东西或体检服务,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认清网络的虚拟本质,增强反诈防骗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及时求助警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办人:武威中院刑一庭  蔡立斌)

  十大案例之二

  王某某醉酒驾驶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天祝县沿华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用联社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碰撞后再次与停放在路边商铺门前的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公安局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31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仓车辆维修费18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赵某某车辆维修费14000元;赔偿损坏护栏费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对被告人王某某罪名认定准确,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错误。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量刑失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推荐理由】:醉驾的入罪标准关键在于人体所含酒精浓度的高低,因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上升时,人体的意识会逐渐变得模糊,行为反应速度变慢,身体的平衡能力下降,导致对所驾驶车辆的控制力下降,从而使驾驶行为对道路上不特定对象产生潜在的危险。醉驾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虽然一般是轻罪,但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给被告人及其家人带来终身、严重的后果。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清醒认识到醉驾的危害性。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系公职人员,大学文化,其对醉驾入刑的理解应较普通老百姓要强,其醉驾酒精含量达到211.31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武威中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司法机关进行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王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本案实际,对其改判缓刑,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贯彻执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本起案例,也给广大群众敲响警钟,让他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远离酒驾,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工作和家庭。(主办人:武威中院刑二庭  张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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