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政协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彦龙受贿一案。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彦龙2004年至2019年在担任兰州市永登县县长、县委书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政协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结算、土地使用权转让、就业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02.298382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彦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彦龙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酒泉的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李彦龙的亲属及各界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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