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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暴力催收高利贷 西固区检察院办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2021/04/14/ 09:27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孙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孙某提前扣除利息或“砍头息”,实际支付金额为47500元、49450元、69230元;双方约定每借1万元逾期利息每天110元。陈某还本付息至2018年7月13日后因无能力继续还款,孙某以陈某向其借钱未按期偿还,多次催要未果为由,在微信朋友圈、社区公告栏、陈某家门口、金城公园门口散播、张贴讨债传单并用喷灌油漆在陈某家铁门、过道喷写“陈某还钱”字样。2019年春节期间在酒吧殴打陈某,警察处警劝解,孙某不听劝并开车尾随、跟踪带离陈某的警车。孙某通过上述暴力方法催收“高利贷”,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惩“高利贷”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了办好此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审慎审查,运用新法及时变更罪名,达到了准确指控犯罪,严厉打击涉“高利贷”犯罪的目的,同时也为我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范本。

  引导侦查完善证据,瓦解对抗终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在审查批捕环节,承办检察官发现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的诸多关键性证据缺失,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后,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并制定出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先后及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调取被告人、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记录。面对大量书证、电子数据,一直否认犯罪的孙某心理防线逐步瓦解,转而积极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

  严格审慎审查,准确认定“高利贷”行为

  通过对公安机关调取的二人之间的账目、双方的笔录及借款、利息等大量证据进行详细梳理、研判,发现孙某除了提前扣息、收取“砍头息”外,与被害人约定的利息也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结合被告人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侵害客体等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孙某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希望被害人按时或提前还本付息,以求落袋为安;二人之间的借贷,虽然利息高,但也是明码标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孙某为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实施的多种不法催债行为,侵犯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社会管理秩序在内的多种法益。基于上述特征,孙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让被害人也明白了借“高利贷”的风险及所借本金与合法范围内利息要偿还的道理。

   依法及时变更罪名,准确指控犯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新增了包括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内的17个新罪名。用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催收非法债务本身就不合法,针对此类行为,以往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来定罪量刑,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此举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应运而生解决了这一尴尬局面,有利于精准打击犯罪。通过对本案细致研判承办检察官果断将寻衅滋事罪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此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更符合案件事实,也符合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更能有效规制乱象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促使民间借贷依法依规进行。

   检察官说案情

  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院办理的催收非法债务第一案。首例是创新性尝试,也是示范性引导,此案通过及时运用新的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指导司法实践,将惩罚犯罪、规制民间借贷与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三者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有了更多的公平正义感、获得感、信服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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