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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命丧黄泉留下四子——定西安定区司法局“法理情”下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2021/05/08/ 11:27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23时许,任某醉酒驾驶号牌甘JSXXXX小型轿车沿定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6KM+70M路段时,与同向安某停放的甘JXXXXX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JXXXXX挂号“鲁岳”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碰撞,致任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解过程】

  ——提前介入“抽线头”。事故发生后,死者任某家属与当事人安某及其雇主柳某在办案民警的多次主持下,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直到2021年4月21日,事故双方当事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共同向安定区司法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道交调)提出了调解申请。当时,死者妻子挺着身孕5个月的大肚子,背着10个月大的婴儿,两手分别拉着9岁、4岁的女儿,哭天喊地,几度哭晕过去。调解员通过详细聆听双方的陈述,知悉对方雇主柳某是上了“黑名单”的失信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其车辆只投了强制险,最多只愿意赔偿18万元。在双方的自说自话里,调解员从当地风俗、伦理观念和柳某的实际处境,分别向死者家属陈述了“先让死者身安”的道理,向柳某提出了“既然愿出18万,那就先出丧葬费”的建议,顺势提出了“饭要一口一口吃”的解决思路,双方一致表示同意。调解员迅速抓住这一“结合点”,当机立断“抽”出本次纠纷的“线头”——“死者为大,先安死者”!柳某先行支付4万元,让死者家属办丧事。

  ——晓以法理“破僵局”。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过人民调解协商处理的意愿,在死者家属办理丧事的当儿,调解员针对死者家属漫天要价的情形预判了双方在正式调解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并着手“铺垫”工作:向柳某坦诚预见了其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动员其按期参加死者的葬礼,用实际行动表明追悔、争取对方谅解从而递减双方分歧,并通知双方于2021年4月23日正式主持调解。熟料,当此日双方来到道交调时,死者家属主张80万元的赔偿 “一分不少”并“一次性到位”;柳某抱定“反正没钱,爱咋办咋办”,一副“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样子——调解现场的“常态僵局”出现了!调解员遂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条款,开启了“背靠背”模式,向死者家属摆明了本次事故的属性、主张权利的途径、承担责任的方式等,并说明无论是调解或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都有明文规定,并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一定得到多少”;向肇事方柳某讲明了“违法必担责”的法定性和放任的态度只能使结果更加恶化的必然性。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人民调解相对于提起诉讼的省时、省心、省力和省事优势,并明确告知“处理的结果无非是用赔偿款说话”,如果失去这次“能坐在一起”的调解机会,其间可能存在的曲折和变数只能使双方更受折磨、没有益处。双方当事人的“理性”再一次占了“上风”:死者家属的诉求降为“赔偿50万元,一次性到位”;柳某表示“愿赔30万元,分期支付”。

  ——动之以情“促和解”。尽管双方各有让步,但分歧依然很大:死者家属的诉求是“咬定青山不放松”“50万一分再不少,一次性到位”;柳某是“一把斧头就30”;还有让调解员没预料到的是,柳某突然对“胎儿”的赔偿数额提出了质疑,认为“胎儿尚未见体”并对其将来“出生不出生”产生了怀疑,一下子惹怒了死者的妻子,局势再一次面临失控。调解员意识到,必须让柳某明白“胎儿”也受法律的保护——毕竟,《民法典》规定:“胎儿”在遗产继承中应享有的份额。于是,将说服柳某的重点聚焦到能不能给“胎儿”补偿,对其详细讲解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关于“胎儿”应受保护的规定,并对死者家属一方应得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初步核算,远比40万元要高;同时声明:只能依据现有医学检查报告的“身孕5个月”来保障其应得的补偿,“胎儿”将来“出生不出生”并不是本次应不应赔偿的必然条件——柳某终于打消了对“胎儿”不予补偿的念头,同时一看赔偿数额初算结果也表示愿意积极筹款赔偿,但希望对方宽限。为此,调解员便从肇事方柳某可能存在的“变数”——失信人员、无固定收入借钱更难的客观事实,再次说服死者家属同意“分期赔付”。最终,历时5天的苦口婆心,悉心劝说,一桩纠纷终于在4月26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柳某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及胎儿各项费用共计390106元。已付40000元,剩余350106元由柳某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既典型又特殊的交通事故,说它典型,是死者任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无视法律规定,视生命为儿戏、依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超速行驶;说它特殊,是该纠纷不仅要涉及到生者的权利,而且还殇及到了“胎儿”的未来,真是“一醉驾车到九泉,岂知身后殇四子”!

  本起交通事故实属特殊,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中保留胎儿的份额,但在交通事故相关规定中没有说到此规定,在调解时调委会参照遗产继承规定,为胎儿极力争取了部分权益保障。如果死者任某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恪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警示,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如果柳某雇佣的司机安某不在道路上临时违规停车,或许就不会有这一惨剧的发生……但是,他们都因侥幸心理战胜理智考量,以身试法,终酿苦果。有道是,生活没有如果,只有直播。

  近年来,国家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酒后驾车的危险警示宣传,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遵法守法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作祟,对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悲惨后果和深刻教训置若罔闻,导致悲剧一再重演,教训值得反省!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酒驾醉驾的危害极大,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永远牢记于心,变为自觉行动。牢固树立“守法光荣、酒驾可耻、醉驾有罪”的荣辱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家庭平安幸福,为了亲人、朋友和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学会自律,遵守法律,筑牢防线,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努力创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努力奋斗!(李宗泽 李蕾娟/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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