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影响灭火救援行为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物业公司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村民自建房密集区域、木结构房屋村寨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建议增加设置住宅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安全充电设施的规定。不得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充电。禁止在人群密集区、高层建筑集中区和高铁沿线等区域放飞孔明灯。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援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需费用。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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