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法治频道  >  举案说法

搭便车发生交通意外谁担责?看法官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

 2021/08/04/ 13:18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刘兴涛

  说起顺路搭便车,相信大家肯定不会感到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西固法院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带您寻找答案……

  张某与李某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关系一直不错。2020年6月,李某驾驶个人私家车携张某与另外两名同事一起赴邻县游玩,无奈天有不测风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车上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张某伤情尤为严重,四人当场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李某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所致,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本一次愉快的自驾游变成了一场飞来横祸,令身受重伤的张某难以接受,于是他开始责怪起车辆的驾驶员李某,二人友谊的小船彻底翻了!2021年4月,伤势尚未痊愈的张某将李某诉至西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的治疗费用,金额共计6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感到极其委屈,在他看来,自己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车辆完全是出于一番好意,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为何要让自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此外,张某受伤住院之初,自己已经为其垫付过一笔医疗费用,即使他的行为属于“好心办了坏事”,也尽到了相应的赔偿义务,为什么还要支付这么一大笔赔偿金呢?

  案情介绍到这里,我们不妨先抛开孰是孰非的争论,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其实大家日常用语中的“搭便车”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名字——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其实,好意同乘本身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驾驶人是否同意他人搭乘车辆完全是基于个人意愿,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这个道德问题就变成了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用“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一语表明了对好意同乘行为的支持态度,因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时,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一律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因行车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同车乘坐的张某受伤,但以现有证据而言,无法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可是减轻到什么程度呢?办案法官认为,法院的司法裁判虽能起到定分止争的功能,但就平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言收效有限,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鼓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和协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于是,办案法官耐心组织本案的调解,从法理与情理两个层面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积极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化干戈为玉帛。这一方法果然奏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和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每一名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应当被给予肯定并大力倡导的助人为乐行为,在发生交通意外进而引发赔偿责任纠纷时要求无偿搭载他人的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仅有失公允,也无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但是,即使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司机也要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自己和搭乘人的安全,否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