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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假诉讼 兰州市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2021/09/08/ 09:33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系列宣传报道之三:兰州市院: 张某某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宗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经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欠付借款或租金共计126万余元,其中部分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案件经法院缺席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部分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依职权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榆中县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证据提取、固定。

  经查,张某某在2011年以来,在榆中县境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取渔利,并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张某某为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伙同岳某某、胡某某等人逼迫、欺骗参赌人员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等理由与受害人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未保证其虚假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采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摆拍受害人收取现金照片、出具虚假还款证明等方式伪造民事诉讼证据,后持虚假借款合同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张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均扣除了“砍头息”,本金中均含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息从24%至1800%不等。榆中县人民法院对39件案件全部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

  本案经本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张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经全案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据此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9件、抗诉30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全案提审后撤销原判,发回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经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认定再审案件的原审判决、调解内容存在赌博、虚假诉讼等事实,全部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1、真实借贷与虚假借贷并存:本系列案中,张某某通过让被害人出具借条、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高利放贷,部分借条并无真实的资金往来,虽其中有部分借款经借款人认可系真实的借款关系,但经审查,本案借款均系在赌场上借贷,借款人在输了赌博之后,向张某某出具借条,由张某某提供资金,并抽取砍头息。部分借款虽基于赌债产生,被害人仍然还款,但张某某在被害人还款后没有销毁《借条》,起诉后,重复索要。因本案系2019年案发,在审查初期,对于真实存在但基于赌债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构成“虚假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部分办案人认为虽然赌债系非法债务,但借款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认定为虚假的“法律关系”,部分办案人认为赌债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后经全处办案人多次讨论,逐步清晰认识,对全案提出抗诉,最终得到法院改判。

  2、民事引领刑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理念一直引导着民事案件的审判思维,本案中张兴荣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经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榆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榆中县检察院报请我院指定由安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虚假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我院民事部门向刑检部门提出了部分补查意见,均得到采纳。同时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30件案件全部经中法提审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罪因此得以认定。本案是民事引领刑事的良好典范,为2021年3月4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的意见》提供了实践样本。

  3、强化了对调解书的监督:本系列案中有部分案件系调解结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调解书的监督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没有第三人参与,是否侵害两益,对此在审查之初,认识也不统一,随着民事调查及刑事侦查的深入,办案人对此形成了共识,双方调解侵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突破我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瓶颈,强化了对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

  4、上下联动、刑民互通:在办理上述案件时,兰州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多方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夯实证据基础,如在办理张某某诉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积极与公安机关、乡、村两级党委协调,调取了牟某某所办养殖场的相关信息,掌握了养殖场真实所有权人,查明张某某利用组织赌博、放高利贷将牟某某名下的养殖场套至自己名下,并将其租赁给牟某某使用的事实。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是养殖场的所有权人,其通过起诉索要租金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将部分案件指定由辖区内下级院办理,由下级院报送审查意见,市院做最终决定,该办案形式完全符合2021年8月1日实施《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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