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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检察院:魏某某猥亵儿童案典型案例

 2021/09/22/ 10:52 来源: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男,甘肃省皋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务工人员,群众。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的外孙女冯某甲因过生日邀请同学白某甲(10岁)及其妹妹白某乙(8岁)吃饭,晚饭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牌号为甘A*****的轿车送冯某甲的同学回家,在冯某甲和白某甲下车送另一位同学回家时,被告人魏某某乘机在其车内亲吻被害人白某乙的额头,并示意让白某乙吐出舌头,白某乙没有吐舌头,被告人魏某某遂强行亲吻白某乙的嘴。

  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将牌号为甘A*****的轿车停在皋兰县某小学西侧的路边接其外孙女冯某甲、冯某乙,碰见白某乙、白某甲的爷爷白某某来学校接她们,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提出帮忙接白某乙、白某甲并送回家,于是白某某同意并接上另外二个孙子提前回家。冯某乙和被害人白某乙于上午11时30分、下午16时30分放学,冯某甲和白某甲于上午12时、下午17时放学。被告人魏某某每天上午、下午先接上冯某乙和被害人白某乙后,三人坐在后排座位上,并刻意让白某乙坐在其与冯某乙的中间,趁其小外孙女冯某乙不注意时诱骗被害人白某乙,猥亵白某乙,每次持续时间大约十分钟,共对白某乙进行猥亵6次,且事后被告人魏某某以给被害人白某乙零花钱的方式哄骗白某乙,嘱咐其不要将此事告诉家人。

  2021年1月6日下午,被害人白某乙、白某甲到同学冯某乙、冯某甲的家中玩耍,被告人魏某某趁其妻子外出、家中其他小孩不注意之际,坐在被害人白某甲身旁,将手伸进白某甲裤子内抚摸其臀部进行猥亵。随后,被告人魏某某又趁白某乙从卫生间出来之际,将被害人白某乙哄骗到无人的卧室后关上房门,强行猥亵白某乙。白某甲和白某乙回家后将被侵害经过告诉其母亲,被害人家属报案后魏某某被抓获归案。该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魏某某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办理过程及措施】

  该院接到辖区内某派出所反映情况,得知该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检检察官马上联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协调后确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均由县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首先,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送达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其次,在审查逮捕阶段,该院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被害人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从忧郁不安、哭泣不止到情绪慢慢稳定下来打开心门,对被侵害的经过和事实娓娓道来。心理疏导后,检察官对二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一站式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再次询问对被害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等各项制度。再次,承办检察官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主动与县妇联沟通联系,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共同进行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亲子沟通,关心关爱孩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最后,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教育局沟通协调,为未成年被害人转学事宜,后因犯罪嫌疑人亲属转出该校,被害人亲属希望被害人继续在该校学习,承办检察官与该校老师沟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和日常学习生活关护,以保护其健康成长。

  【办理效果】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皋兰县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聚焦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综合运用提前介入侦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一站式”询问等特殊制度、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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