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9月29日(通讯员 李永芳)9月27日下午,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判人员主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过程中,陈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门口哄闹、互相殴打,不听从审判人员的劝阻,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法警制止、法官批评教育后,陈某某、李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书写了悔过书。鉴于其悔过态度良好,县法院决定对陈某某、李某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陈某某、李某表示接受训诫、吸取教训,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罚款。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不遵守法庭规则、扰乱秩序、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陈某某、李某无视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在审判人员主持交付财产时辱骂殴打对方,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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