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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庭宣判

 2021/10/13/ 12:16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10月13日讯(频道记者 贺民利 通讯员 殷亦君)近日,由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

  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将以每个30元—80元租来的微信,以每个100元—14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八九个上家,用于建立微信群发刷单类诈骗广告,被告人曹某某共计获利22368元。2020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将其租来的其中一个微信号二次出租给QQ昵称为“天”的上家,2020年10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该微信建的微信群发出的刷单类广告进行刷单兼职,被骗7900元。

  案例二: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刷到一个可以“捞偏门”的视频,随后在评论区按提示下载某聊天软件,通过该软件搜索“跑分”二字并加入到其中一个群,在该群结识一名男子,通过与该男子的交流中得知办理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可以出租挣钱,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人杨某某按照该男子指示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于2021年3月9日携带办理的银行卡使用该男子提供的飞机票前往福建将上述银行卡出租,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出租的五张银行卡中有三张银行卡涉案,共涉案28起、涉案流水金额达626053元。

  以上两起案件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一致,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相关法条

  二、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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