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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法院案件快报:性侵未成年 法律零容忍

 2021/11/22/ 23:12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11月22日讯 (潘银洁)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县内首起猥亵儿童案件。

  被告人甲某利用与被害人父母是朋友关系,便经常去被害人家,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清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虽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案发后有逃跑藏匿的行为,故对自首的幅度从严把握;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或者未成年人父母家人的朋友等特殊关系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揭露,社会危害更大。

  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多方施策。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始终贯彻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政策价值取向,对实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让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父亲的保护更有力量,比母亲的保护更为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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