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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燃放烟花爆竹时被炸伤如何维权

 2022/04/20/ 10:34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案情简介】

  2019年春节,原告在秦州区某摊位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某花炮厂生产的1.2寸49发花炮两枚。2月4日20时,原告在院内燃放第一枚花炮时,点燃引信后即整体发生爆炸,致原告受伤及原告家中部分财物受损。爆炸发生后,原告家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并拍摄了爆炸现场照片。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后送往陕西省西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原告出院后继续在天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外固定手术。2019年10月22日,原告因受伤部位感染,再次前往天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外固定架术后并感染。期间,原告先后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医院、天水某骨伤医院进行过检查、治疗。

  【案例分析】

  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在燃放被告某花炮厂生产的49发花炮过程中,因引信燃烧速度过快,在点燃后即发生爆炸,该时间尚不足以使原告跑至安全区域,致原告左腿被炸伤,被告某花炮厂作为案涉爆炸花炮的产品生产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花炮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某花炮厂生产的花炮上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均明确说明“该花炮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方燃放”,但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燃放烟花本身就是较为危险的行为,原告并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花炮,燃放花炮地点离建筑物距离不足25米,空间不足也影响了原告跑离的空间和速度,增加了危险系数,相应地也增加了原告的受伤程度,故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某花炮厂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各项损失的10%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某花炮厂在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投有产品责任保险,原告有权直接向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综上所述,被告某花炮厂作为案涉爆炸花炮的生产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向受害者即本案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一、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顾某各项损失59500元;二、被告某花炮厂赔偿原告顾某各项损失123736元;三、驳回原告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如果被鞭炮炸伤,在维权时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比如报警、寻找目击证人证明受伤的事实,另外还需要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在此也提醒大家,购买烟花爆竹要选择正规厂家,燃放烟花炮竹时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意外发生。(秦州区法院 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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