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7月31日讯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某中介公司为索要佣金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孟某在某售房app上看到某小区有二手房欲出售,便按照该软件注明的联系电话与该中介公司经纪人进行了沟通,后在中介公司经纪人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房屋。同月24日,孟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约定,斡旋成功,收取成交价3%的佣金。当晚,孟某与家人沟通后,家人明确表示反对。次日上午10时,孟某便告知中介公司,声称:“家里人没看上,别找房主谈了”。下午4时,该中介公司叫来该房屋房主,在《买卖斡旋金协议》卖方承诺出售条件栏完善了协议内容,并于当晚19时许向房主账户支付房屋定金1万元。后中介公司要求孟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中介费遭拒,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麦积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孟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已形成中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孟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斡旋金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孟某的购房条件未经房主接受前,该协议尚未生效。中介公司在未征求房主意见前,孟某已明确告知中介公司不再购买该房屋,但中介公司违背委托人(孟某)的意愿,擅自与房主完善了斡旋协议中卖方的内容,且在未告知孟某,未征得孟某同意的情况下向房主支付了定金。中介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其职责不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恶意促成合同成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视为条件不成就,即中介不成功,其不享有佣金请求权,因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支出的相应费用,故中介公司的请求被驳回。(王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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