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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不可为 以身试法终获刑

 2022/08/13/ 09:38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8月13日讯  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件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该判决已生效。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起袭警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因其妻子和母亲在家中争吵便拨打110报警。清水县某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派到达现场后,周某满身酒气情绪激动、出言辱骂民警。民警欲将其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遭到周某激烈反抗。周某使用拳打、脚踢等行为殴打民警,并将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和近视眼镜打坏、警服撕破。在民警控制周某的过程中,周某的母亲张某上前对民警进行拦抱、撕扯和辱骂,在民警要将周某带离现场时,张某追逐、撕打、阻拦民警,并不断辱骂民警,朝民警头部扇巴掌,投掷沙石、土块。后二被告人被带至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两名民警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二被告人赔偿受伤民警各项费用10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采用撕扯、拳打脚踢、投掷沙石、土块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名民警受伤程度达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具有的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出于护子心切,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罪名,而不再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警的行为就可以成立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但暴力袭警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则需择一重罪处罚。人民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曹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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