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法治频道  >  公安

泾川公安:巡查宣防深入人心,群众主动上缴危爆物品

 2022/08/17/ 17:53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8月17日讯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泾川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要求,各警种部门广大民辅警闻令而动、尽锐出战,紧扣“四个一批、四个严防、一个确保”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治安隐患,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有效防范和打击社会面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面治安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该局巡警大队以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统一行动为契机,在扎实开展好街面巡逻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民辅警深入车站、广场、商区等人流密集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彩页等方式,大力宣传私藏枪支弹药和危险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教育动员群众主动上缴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让私藏枪支弹药就是违法犯罪的意识深入人心。近日,一男子主动找到巡逻民警说:“警察同志,我家里有两支土猎枪,我要上缴”。经询问,该男子晁某在翻建家中牛棚过程中,发现了已过世多年的老父亲留下的两支土猎枪和一些黑火药、钢珠,看到民警张贴的通告,晁某意识到这属于违法行为,遂产生主动上缴的想法。民警在晁某的带领下,将存放在晁某家牛棚顶部的2支土猎枪、2.6kg黑火药、4.8kg钢珠全部依法予以收缴,有效消除了潜在的治安隐患。

  什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是一样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私藏枪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警方提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如家中私藏枪支弹药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来,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并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