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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2022/08/31/ 15:36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8日公交公司员工温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撞倒,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赵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继承人将温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交强险赔偿后所剩的损失由温某、公交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清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先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00798.86元。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80792.2元,剩下损失720006.66元依据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32003.99元,公交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减去公交公司已垫付的费用43464.2元,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9331.99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全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释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温某系该公交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案事故温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一般情况下,同等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法责任的划分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该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不是作为确认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综合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一方相对于行人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温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遇行人赵某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避让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亦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行人与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故对赵某继承人主张由对方承担60%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王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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