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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其与前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2022/09/16/ 09:34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9月16日讯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锤定音,实现定纷止争,双方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路明(以下均为化名)于2016年去世,其父母在他去世前已经去世。路明与前妻王红共育有4名子女,王红去世后,路明于2006年与原告黄华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路明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一份,表明其名下的位于麦积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及房内家具全部由黄华一人继承。后黄华与路明的四名子女因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黄华遂诉至麦积法院北道埠法庭。

  案件受理后,经调查了解,该房屋可能是路明与其前妻王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法官根据四被告的申请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回函证实,该房屋确属路明与王红共同所有,两人各占一半份额。承办人及时将该信息反馈给黄华,黄华表示她愿意仅继承自己有权继承的份额。但路明之子路军认为,该房屋应为其与父母共同所有,因为该房屋为父母与他共同居住的老屋拆迁而来,他出了部分购房款,并且王红在世时曾经说过要把房子给他。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路军依旧坚持该房屋应该由他继承。

  处理结果

  按照庭审及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冲突点,承办法官下发了书面调解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对四被告的答辩意见一一进行了释法说理,以期双方能放下成见,化解纠纷。书面调解意见书下发一周后,因双方反馈意见依然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最终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黄华继承该房屋,并分别给付四位被告房屋补偿款5.05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且全部履行完毕,处理结果达到了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律师见证的遗嘱为打印遗嘱,遗嘱是在两位见证律师的见证下订立的,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字确认,并注明了具体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四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打印遗嘱不是被继承人路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按照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将房屋判给占有房屋份额较多的人符合民间传统,也符合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该份遗嘱是路明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因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路明与王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路明仅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份额,其仅对自己享有财产份额的处分有效,故该遗嘱部分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特别说明: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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