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被拘留人:卜兴兴身份证号:62050320010205****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1)甘050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413.00元
被拘留人:陶利军身份证号:62050319830324****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2)甘05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4017.00元
被拘留人:安雪梅身份证号:62050319821220****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1)甘0503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400.00元
被拘留人:胡万林身份证号:62050319641224****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0)甘0503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9894.51元
被拘留人:刘武银身份证号:62052219731118****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执行依据:(2022)甘05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9240.60元
被拘留人:杨兴荣身份证号:62050319610517****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1)甘0503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49335.00元
被拘留人:赵小平身份证号:62050319800107****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依据:(2022)甘0503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420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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