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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1000罚8000,外加两年有期徒刑!这笔“交易”真不划算!

 2021/06/16/ 20:10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6月16日讯 林某是一个爱贪小便宜的人,2020年底,他通过电话做了一笔自认为非常划算的“交易”。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笔“交易”换来的却是长达两年的铁窗生涯……

  2020年10月,林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注册了一个虚拟平台软件,并将自己的注册信息公开在平台之上。一个月之后,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主动联系林某,希望林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他提现,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林某1000元“辛苦费”。

  仅需提供银行账户就能获得1000元!虽然林某爱贪小便宜,但也不会单纯地相信世上有这样的“好事”。于是在他的一再追问下,这名男子道出了实情:原来,这名男子请林某帮忙提现的这笔款项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一天前,这名男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行骗,一名被害人在他的鼓动下将一笔8万元钱款汇入了该虚拟投资平台,他不敢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套现,故向素不相识的林某求助。

  听到实情后的林某并没有思考太长时间,就答应了这名男子的请求,因为在林某看来,如此轻松就能挣到1000元,这样划算的“交易”何乐而不为呢?况且诈骗是别人所为,而他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一个刚刚认识的“朋友”,即便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报警,也与他无关。

  林某的“如意算盘”打得的确很响,可事实真的如他所愿吗?肯定不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林某虽然没有参与诈骗分子的行骗活动,不属于诈骗罪共犯,但他明知这笔钱款是诈骗所得赃款,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可惜林某当时只关心自己那1000元的“辛苦费”,并没有想到这一点。2小时后,这笔款项经虚拟平台后台技术操作,汇入了林某的银行账户内。当他按照那名男子的指示前往银行柜台取现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就在近日,西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之上的林某懊悔不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一再请求法官从轻处理。最终,西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8000元。宣判后,林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供稿崔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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