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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美容失败美容院注销 张女士将经营者告上法庭

 2021/09/27/ 15:53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我们常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如今已经成为许多都市女性闲暇之余的一种放松方式。但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美容机构,女性们除了一颗“爱美之心”外还要具有一双“火眼金睛”,一旦将自己的美貌所托非人,“美容”就变成了……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因面部存有浅斑,于2020年1月至5月间在西固某美容院接受淡斑美容护理。经过近5个月的疗程后,张女士面部的斑痕非但未能淡化,反而出现色素沉着,于是她立即停止了护理并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张女士面部出现“继发性色素沉着”。2020年8月,张女士就美容院激光祛斑是否存在过错、自己的面部损伤与美容院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事项向某鉴定中心申请鉴定。

  鉴定中心受理了原告申请后立即通知美容院参加听证会,但美容院既没有提供任何材料,也未出席听证,故鉴定中心依据张女士单方提供的材料做出鉴定意见:“1.美容院的护理行为与被鉴定人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美容院负完全责任;2.被鉴定人张女士继发性色素沉着,目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张女士的后续治疗费用为31000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不含误工费);4.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用,委托方也可依据三甲医院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核算;5.被鉴定人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后张女士得知美容院已经注销,遂将美容院的经营者李某诉至西固法院,要求被告向自己返还美容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及案件诉讼费用。

  其实本案已经有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支撑,审理起来应该并不困难,但被告李某出庭应诉后直接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答辩意见:1、鉴定中心是由原告张女士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原始材料也是原告单方提供,故被告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2、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原告应选其中一种进行诉讼,如选择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如选择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基本限于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原、被告之间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开庭审理环节。庭审中,办案法官将审理的重点放在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个焦点:

   1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鉴定中心的确是张女士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也确系张女士单方提供,所以被告李某有理由对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反驳;但是除了“有证据或者理由”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另外一个条件,即“并申请鉴定”,所以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李某是否重新申请鉴定。庭审中,办案法官曾多次就这一问题询问李某的意愿,但李某既不认可鉴定结论,也执意不肯重新申请鉴定,故办案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2  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李某经营的美容院接受面部护理服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现美容院提供的面部护理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美容院提供的面部护理服务导致张女士面部出现继发性色素沉着,美容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诉讼。经办案法官当庭询问,张女士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诉讼。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张女士受到损害与被告李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李某存在过错,故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原告张女士诉讼请求中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的部分,由于张女士已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诉讼,故依法不再予以支持。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张女士最终赢得了诉讼,但相信这一次不愉快的美容经历已经给她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如今,市场上的美容机构数量庞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加之美容行业本身兼有生活服务与医学治疗双重属性,消费者务必谨慎选择,前往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服务,不要因为强烈的“爱美之心”赔上自己的健康和金钱。(作者: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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