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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严惩不贷!”

 2022/01/24/ 21:24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社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李某某提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9月2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其居住地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一居民楼楼下为临街非主干道,醉酒后为发泄不满,将堆放在该居民楼六楼与七楼连接处平台上的砖块、木板、白灰等建筑垃圾从楼道窗户连续抛下,对楼下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造成楼下居民恐慌。2021年10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再次心生恶念,上楼过程中将楼道内的部分砖块从六楼与七楼之间的平台窗户内扔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核实了相关证据,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故意从高空抛掷砖块等建筑垃圾,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因其犯罪行为实施具有随意性,再犯可能性较高,人身危险性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出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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