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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法院:谎称辅警办证行骗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三年

 2022/02/19/ 18:51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近日,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以办理汽车C1驾驶证为幌子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蔡某谎称其为成县交警大队辅警,编造不用参加培训、不用参加正式考试程序就可以帮被害人办理汽车Cl驾驶证的虚假事实,在成县城关镇骗取被害人史某、黄某、冯某、李某钱款共计5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犯罪所得51000元。

  【判后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蔡某谎称其是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辅警,编造不用参加培训、不用参加正式考试程序就可以帮学员办理汽车Cl驾驶证的虚假事实,利用学员对驾驶资格考试的畏难心理,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51000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对蔡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考核,参加并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后,由车辆管理部门发放驾驶证。考取驾驶证没有任何捷径,唯有勤学苦练、提高技能,通过正规考试才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途径,切勿轻信所谓的‘内部人员’帮忙,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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