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法治频道  >  法院

皋兰法院首档栏目《民法典·法官说法》开播

 2021/03/22/ 09:33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3月22日讯(法治频道记者 贺民利)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19日,皋兰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联合皋兰县融媒体中心共同开设《民法典•法官说法》栏目。

  首期栏目由员额法官张立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生活中的关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案例。案件中,刚满16岁的刘某被父亲独自派往外地做一些收款和向银行卡存款的零活。独自生活期间,刘某沉迷网络直播,用自己的微信和QQ在某科技公司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向某科技公司平台主播打赏,打赏金额共计158万余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官判决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释法明理,多番沟通协调后,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158万余元打赏款金并已经履行完毕。

  为什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呢?

  张立法官在栏目中讲述,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法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张立法官解析道,本案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纠纷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进行打赏158万元,这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日起,皋兰法院《民法典•法官说法》栏目正式定档,针对婚姻家庭、买卖合同、侵权责任等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加以解读。短视频将在皋兰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以及皋兰县融媒体中心抖音官方账号发布。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