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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法院: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2/04/25/ 18:58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因为我年龄较小,当时没有对事故作出正确判断,就自行离开了,我在这件事中确实是错了,我现在还是学生,没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未成年人贾某某如此陈述。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清水县永清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事故现场。李某某立即被送至清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裁判结果

  立案后经双方协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2000元—14000元、误工期限为135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75日。”清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作出如下判决:贾某甲(贾某某父亲)、乔某某(贾某某母亲)应向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18308.3元(扣除贾某甲、乔某某已垫付的15100元);驳回李某某要求贾某甲、乔某某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贾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对于本案中贾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其父亲贾某甲、母亲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呼吁家长全力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父母的言行举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到自己的孩子,父母要以身作则,也要尽可能带孩子去观看一些安全教育方面的影视资料,参加一些安全教育的活动,以便更好地规范孩子的行为方式。要禁止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机动车上路,千万不要认为孩子已经长大而盲目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要时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家庭开始,作为父母首先要有安全意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教给孩子常用的安全常识、安全操作知识、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赵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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