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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KTV未经授权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4/27/ 10:26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东声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声公司)向青岛某代理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一份,载明:东声公司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授权青岛某代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使用,得以使青岛某代理公司最大限度的推广、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作品并可获得相应报酬,以及可以以青岛某代理公司名义对侵犯授权作品合法权利的行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开展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授权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0年7月1日,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权利证明书》一份,证明东声公司就附件所列视听著作(即录像制品)确实享有著作权利。《权利证明书》后附音乐作品清单内容与上述《授权证明书》后附授权音乐作品清单一致。2021年4月3日,青岛某代理公司委托取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秦州区某酒吧包厢进行消费,点播曲目中包含侵权的案涉歌曲,支付93元。期间对歌曲播放过程,使用“权利卫士”客户端自带的摄像功能进行取证以及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形成视频文件。就该视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经登录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由秦州区某酒吧一次性向青岛某代理公司立即删除曲库中的音乐作品并赔偿经济及合理支出的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青岛某代理公司提供的案涉作品权利证明书、公证书能够证明东声公司对其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东声公司与青岛某代理公司签订的《授权证明书》在有效期内,青岛某代理公司有权就授权管理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故青岛某代理公司有权对涉嫌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审理中,经比对,青岛某代理公司在被告经营场所取证的音乐电视作品与《东声唱片精选》中的同名作品内容一致。秦州区某酒吧未经青岛某代理公司许可,也未向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放映服务,其行为侵害了青岛某代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青岛某代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案涉权利使用费数额,秦州区某酒吧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出版时间较短、传唱度不高,且近年来“新冠疫情”对KTV、酒吧等行业影响较大,酒吧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陈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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