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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法院: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2/05/10/ 19:21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09年起,原告丈夫马某清一直在张家川县某中石油下属单位管道巡护工作。2018年开始,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将输油气管道巡护工作委托被告某保安公司管理。期间,马某清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基本无变化。2020年,原告丈夫马某清以其儿子马某军的名义与某保安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同时填写了入职承诺书。马某清在某保安公司指定的路段从事管道线路巡护工。2020年6月29日马某清因交通事故身亡。2020年8月3日,某保安公司(甲方)、马某清儿子马某军及女儿马某霞(乙方)、中石油某分公司(丙方)签订人道主义帮助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方面帮助,经协商帮助金额为255000元。协议签订后甲方已将255000元转入马某军银行卡账户内。同时,将2020年2-7月的工资发放至马某清儿子马某军银行卡账户内。

  死者马某清的妻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丈夫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同时确认其丈夫马某清与中石油某分公司、某安保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对以上事实均不予认可,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认为2018年以后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某安保公司,与其公司再无关系,被告某安保公司认为原告丈夫马某清并不是其员工,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能证明与马某清的儿子马某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的辩解意见成立,该公司在2018年将部分工作外包给了某安保公司,并签订了外包合同,由某保安公司自行负责招聘、组织、管理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动者,完成中石油某分公司管道巡护业务。故2018年之后的聘任劳动者的行为与中石油某分公司无关联性。但与被告某安保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是父亲马某清还是儿子马某军?法院认为,虽然与某安保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信息显示是儿子马某军,但实际一直在某安保公司工作的就是马某清,为此,原告提供的马某清工作期间加入的相关工作微信群,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工作服等均能认定与被告某安保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就是马某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马某清以儿子马某军名义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行为,因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法律规定的隐藏的行为包括主体的隐藏行为、客体的隐藏行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隐藏行为,本案属于当事人主体的隐藏行为。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标准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马某清以马某军名义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马某清作为某保安公司聘用人员被派遣到中石油某分公司从事管道巡护工作,该虚假行为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即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时马某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马某清亦从事某保安公司劳务派遣的管道巡护工作,某保安公司负责发放其劳动报酬,故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要求与约束,也是对双方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出于自身的考虑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会产生诸多分歧,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取证难的问题,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加大了难度,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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