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尤其是深夜无人的街道,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后泄愤放火的案件。2021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颉某某和朋友吃饭时饮酒,晚上11点多散场后回家,被告人颉某某在步行回家途中,被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汽车雨刮器不小心划伤了手,遂将该车的一侧雨刮器掰断拿至手中,又因为心情不好,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手中的雨刮器点燃后放置在路边门店卷闸门的右下角,然后回家睡觉。火势燃起后被路人发现,喊来附近小区的保安等人将卷闸门外的明火扑灭,并拨打119灭火救援电话。
次日早上,门店老板打电话报警,火势导致门店的卷闸门被完全烧毁,经认定损失为2600余元。2021年8月3日,被告人颉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小区门口抓获后,才知道当天晚上自己的行为酿成严重后果。后来家属赔偿门店维修费、停业费共计9000余元,并取得门店老板谅解。但是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受到刑罚。
法官提醒: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颉某某的放火行为引发的火势较小并及时扑灭,对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较小,却触犯了法律。失火地点周围的商铺众多,一旦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理智处理好自己的负面情绪,通过正当手段调节心态,切勿为了发泄情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只能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薛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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